除本章第5.2.5.1節另有規定外,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導致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
(1)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沒有提供在先申請的申請號,進入聲明中仍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
(2)要求優先權聲明填寫符合規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優先權轉讓證明。
(3)要求優先權聲明中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不一致。
(4)要求優先權聲明填寫符合規定,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
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有關規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